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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44 返回列表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餐饮检测时不仅要进行油烟检测,还要对噪声进行检测,油污水排放也要进行检测,这三项都是必测的项目 餐饮服务单位: 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 (一)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 (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 (三)设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 (四)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油烟排放标准: DB11/1488-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检测项目: (1) 油烟: (2) 颗粒物: (3) 非甲烷总烃 油烟布点: 需要按油烟净化器去布组数,有几台油烟净化器需要布几组油烟 采样次数: 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如下: 单位:mg/m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允许排放浓度 1 油烟 1.0 2 颗粒物 5.0 3 非甲烷总烃 10.0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采样要求: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放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