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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10年从业经验,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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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定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3项 设立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清单: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服务器租用协议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和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一级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

7、业务发展说明(包括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常见问题: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什么是网络表演?应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网络表演进行管理。含有多种内容的网络音视频平台中包括网络表演的,则可以判断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即某一直播间或(短)视频发布号提供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表演,则可以判断其包含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3、经营范围中的展览、比赛活动是指什么?

经营范围中的展览、比赛活动是指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申请人为自身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举办展览、比赛活动应同时申请此项经营范围,不可只申请展览、比赛活动经营范围。

4、申请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网络音乐,应提供3名以上音乐人的签约证明、代表作品和版权证书,或者提供与音乐公司的合作协议、作品、版权证书;

申请网络表演,应提供3名以上表演者的能力证书,工作简历,表演作品等;

申请网络演出剧(节)目,应提供表演团体或个人的相关证明、合作协议,或者提供3个以上舞台剧(节)目演出和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申请网络动漫,应提供3个以上动漫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申请企业应当配备适应所申请项目经营的专 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每个项目应提供4名以上专业人员的相关材料及社保缴纳证明;提供购买设备合同或租用协议;

提供面积不低于100㎡、使用期不少于1年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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