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规定。
2、申请材料填写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可信。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省局。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办公场地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2、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简历,不少于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或专 业人员的广播电视专 业简历、业绩或参加专 业培训材料)
3、股东材料(若企业股东含有非自然人,需提供下一级股东的材料,直到追溯到自然人为止;若是股东情况复杂的上市公司,需提供前5大股东的材料)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6、申请报告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常见问题:
1、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需在其他地方开分公司是否要重新申请许可证?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